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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总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团体或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华人、华侨、华商、华裔;
    (二)、具有中华民族血缘的;
    (三)、对中华民族有特殊贡献有册为证的外籍人士;
    (四)、承认本总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的。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一)、由个人或团体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由会员部审查批准;
    (四)、核发会员证书。
    会员证分国际会员证、所在国分会会员证两种。国际会员证配同所在国的护照,可在会员国家交往方面,在签证、交流、学习、旅游、工作、公干等方面享受很大的优惠和方便。尤其在世界各国的华侨团体中享受互相礼遇及接待。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总会及全球各分会提供的协助和服务;
    (二)、总会全球的信息互动及各种活动。享受总会在各大洲、各国家及著名美丽城市之间敞开的广泛的来往及交流。
    (三)、享有总会整合的全球性关键的各种资源;
    (四)、享有参加总会举办的全球各地举行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有地区性的、国家性的、洲际性以及全球性的。
    (五)、有权对总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享有推举会员代表和被推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七)、自由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并付诸实施;
    (二)、传播总会宗旨和理念,承担总会委托的工作;
    (三)、总会将经常进行一系列慈善活动,主要向中国以及全球一些贫困以至非常贫困的华人、华侨、华裔同胞提供帮助;
    (四)、收集有利于总会发展的各类信息,并向总会报告,也收集一些负面信息,以便总会可以不断比较、鉴别,不断深入,全面发展;
    (五)、自觉维护总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所在国或所到国及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二)、两年内不参加总会或分会的任何活动且无任何书面或电话留言记载的。
    第十八条、会员不得利用总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对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损害总会名誉或者损害总会利益。违犯所在国及所到国法律法规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经分会以上组织动议上报主席团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总会的全球网和媒体上予以公布除名。
 
第四章 主席团和董事局

 

    第二十条、总会实行主席制。总会特设主席团,负责对总会的一切执行工作,总会主席也暨主席团的主席。
    在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前,由主席团举行会议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总会设有董事局,全球各国的董事人数不限,各国分会含其国内州、省、著名城市分会副秘书长以上或成员均自动成为董事,董事以上成员暨可颁发国际会员证,但要履行确认手续并交纳适当办证费。普通会员证持有者要跨国进行国际及洲际交流活动,可申请报批申领国际会员证。
    在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事项,提出顾问、总顾问、董事、常务董事、副主席、会长、副秘书长候选名单。
主席团设永远名誉主席、名誉主席多名、主席壹名、常务副主席兼执行主席壹名、副主席数十名(组成主席团),以上成员由全球各大洲及国家的华裔领导人、全球华侨领袖、华商领袖、著名华人企业家、华人政治家、华人军事家、华人经济学家及全球知名华人担任。
    主席团每壹年召开一次大会,均选择世界各国风景优美著名的城市轮流召开,涉及困难的签证由总会签证部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总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即由总会执行主席主持全面落实执行。总会主席有终审权及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根据需要可设专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洲际分会、国家分会、省分会、著名城市分会、华商领袖联谊会、华人华商之家(大厦)、全球华人华商联合大学、《全球华人华商》杂志社、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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